未成年人保护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一章 总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章 家庭保护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章 学校保护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章 社会保护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章 司法保护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章 法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七章 附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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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第一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总 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一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五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六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权利和义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七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四)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五)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八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四)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五)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九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四)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资格和任用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一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四)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五)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二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三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四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五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六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七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培养和培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八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十九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一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五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考 核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二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三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四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六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待 遇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五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六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七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八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二十九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一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二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七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奖 励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三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四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八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法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五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六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七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八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三十九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九章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附 则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十条 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一)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三)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十一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十二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第四十三条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ZgV徐州市城东实验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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